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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,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(1位)、机构类别代码(1位)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(6位)、主体标识码(组织机构代码)(9位)和校验码(1位)5个部分组成,并对涉及到的组织机构、法人、其他组织、组织机构代码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概念作出了规定。今后,我国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基本信息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“数字身份证”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替代原有的组织机构代码、法人证书号、纳税人识别号、社保证号、统计证号等,成为管理和经营过程中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的唯一识别手段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,一个统一信用代码将与一个赋码主体一一对应,主体注销后,其代码将被留存,保留回溯查询功能。
到目前为止,市编办负责的机关、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、事业单位法人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工作已经基本完成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使用,将推动各地区、各部门信息共享,未政府加强监管和服务创造条件。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归集和整合,有利于统一信用档案的形成,进一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