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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、《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加强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(苏发〔2016〕22号)文件精神,按照《关于设区市巡察机构设置的通知》(苏编办发〔2017〕10号)、《关于县(区)巡察机构设置的通知》(连编办〔2017〕94号)有关要求,灌云县编办结合本县实际,全力助推县委巡察机构设置有关事项工作。
一、设立县委巡察工作办公室(简称县委巡察办),列入县委职能部门,设在县纪委,正科级建制,具体承担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。县委巡察办设主任1名(可由县纪委副书记兼任)、专职副主任2名。县委巡察办下设综合科和督查科,设科长2名。
二、设立县委巡察组5个,分别为:县委第一巡察组、县委第二巡察组、县委第三巡察组、县委第四巡察组、县委第五巡察组。各巡察组均设专职组长1名(正科职),专职副组长2名(副科职)。
三、县委巡察办专职人员配备不少于5名,各巡察组专职人员配备不少于4名,所需人员编制从全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中调剂。
四、撤销在县纪委纪检监察四室挂牌的“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”,相关工作职能划入县委巡察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