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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要求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强化对事业单位的信用约束,市编办按照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江苏省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》等文件规定对现有登记情况开展清查。现已对违反登记规定,未及时进行变更、注销的问题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并通报举办单位限期整改。
到期未整改的单位将按照《实施细则》第七十条 规定,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、暂扣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、撤销登记并收缴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及单位印章的处罚,并将处罚结果在市编办网站予以公示并记入登记档案。未及时变更的还将在下一年度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中进行扣分。
根据本次整改结果,或将针对未及时注销单位采取必要手段进行规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