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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
发布时间2022-07-21 来源: 作者:管理员 点击量:

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化、文物、广播电视、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,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、文物、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研究拟订全市文化、文物、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,起草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。

(二)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、文化产业、广播电视和旅游业发展,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推进文化、广播电视和旅游融合发展,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。

(三)负责推进全市文化、广播电视和旅游信息化、标准化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,推进智慧旅游发展。

(四)负责管理全市文艺事业,指导艺术创作生产,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,推动各门类艺术、各艺术品种发展。

(五)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,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,管理全市图书馆、文化馆事业,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,统筹推进文化、广播电视、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化、均等化。

(六)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旅游资源普查、发掘、保护和利用工作,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。

(七)负责组织全市旅游总体形象推广和品牌建设,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、广播电视、旅游活动,指导市级重点文化、广播电视、旅游设施建设,促进文化、旅游产业市场推广和对外合作,制定全市文化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。负责组织推进全域旅游。

(八)负责全市文化、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,对文化、广播电视、旅游市场经营、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;负责文化、广播电视、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,依法规范文化、广播电视、旅游市场;负责文化、广播电视、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。

(九)负责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,负责查处全市文化、文物、出版、版权、广播电视、电影、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,组织查处跨区域、全市性的文化、文物、出版、版权、广播电视、电影、旅游等违法行为,督查督办大案要案,维护市场秩序。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。

(十)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,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、传承、普及、弘扬和振兴。

(十一)负责推进全市文物事业发展,负责组织文物资源调查,依法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工作,组织全市文物调查、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,负责全市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。

(十二)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,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。实施依法设定的广播电视行政许可。

(十三)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,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、互联网三网融合。指导广播电视、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。

(十四)负责组织、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。监督管理、审查广播电视节目、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,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,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,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。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、收录和管理。

(十五)拟定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政策、规划并组织实施;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、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,指导、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。指导、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。

(十六)负责管理全市文化、广播电视、旅游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,组织文化、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。

(十七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